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4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卞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卞周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04号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高速公路料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20859604(1-1)。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荟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敏,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被告:卞周祥,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卞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