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64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海与深圳市茜子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深圳市茜子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64549号原告王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满红,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被告深圳市茜子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1806。法定代表人毛映岚。原告王海与被告深圳市茜子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茜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崔立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鹤江、人民陪审员林克仙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的代理人王满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茜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海起诉称:2014年11月11日,王海在茜子公司经营的shes饰品旗舰店购买“不延she’s茜子2014新款长颈鹿印花澳洲纯羊毛围巾女士长款披肩”(以下简称商品1)1条,单价399元,实付款196元;购买“天猫独家she’s茜子正品发饰浪漫双色丝绒花朵布艺粗发圈发绳”(以下简称商品2)1个,单价199元,实付款99元;购买“团she’s茜子专柜正品浪漫玫瑰手工发绳发圈头花头饰发饰”(以下简称商品3)一个,单价169元,实付款84.5元;购买“shes茜子正品渐变莫代尔混纺桑蚕丝女士长款丝巾围巾两用”(以下简称商品4)一条,单价660元,实付款330元。上述商品共付款709.5元。王海认为茜子公司销售的商品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茜子公司退货并退款709.5元,三倍赔偿2128.5元,支付王海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茜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茜子公司系天猫平台shes饰品旗舰店的经营者。2014年11月11日,王海使用“cnwanghai”账号在shes饰品旗舰店购买商品1一条,价格399(划线),促销价196元,茜子公司以196元价格销售该商品起始于2014年11月11日,以196元价格销售前7日在其店铺成交的最低价格为298元,并非399元。王海购买商品2一个,价格199元(划线),促销价99元,茜子公司以99元价格销售该商品起始于2014年11月11日,以99元价格销售前7日在其店铺成交的最低价格为159元,并非199元。王海购买商品3一个,价格169元(划线),促销价84.5元,茜子公司以84.5元价格销售该商品起始于2014年11月11日,以99元价格销售前7日在其店铺成交的最低价格为136元,并非169元。王海购买商品4一个,价格660元(划线),促销价330元,茜子公司以330元价格销售该商品起始于2014年11月11日,以330元价格销售前在其店铺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429元,并非660元。上述商品实付款709.5元。2015年2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市监法字[2015]福1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茜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在天猫网shes饰品旗舰店开展促销活动,活动期间,茜子公司在商品1、商品2、商品3、商品4等四款商品的宣传页面上对上述四款商品标注:1、澳洲羊毛围巾原价:399(划线),双11狂欢价:¥196;2、双色丝绒花朵发圈原价:199(划线),双11狂欢价:¥99;3、浪漫玫瑰手工发绳狂欢价:84.5,原价:169(划线);4、桑蚕丝围巾原价:660(划线),双11狂欢价¥330。经查询,上述四款商品在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10日期间均未以原价成交过。茜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7.72元和罚款1957.72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王海提交的订单详情、《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保全凭证和光盘、发票、快递单、页面宣传截图、原告淘宝交易状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海从茜子公司购买商品1、商品2、商品3、商品4,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就王海主张的茜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茜子公司销售的商品1、商品2、商品3、商品4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并未以所标原价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并经行政机关予以认定、作出处罚,故上述价格欺诈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王海要求茜子公司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要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茜子公司退还货款的同时王海应将所购商品如数返还,如不能如数返还,王海应按照购买价格折抵货款。本院已判处三倍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王海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不予支持。被告茜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茜子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海退还货款七百零九元五角,原告王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深圳市茜子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返还“茜子长颈鹿印花澳洲纯羊毛围巾”一条、“茜子浪漫双色丝绒花朵粗发圈”一个、“茜子浪漫玫瑰手工发绳发圈”一个、“茜子渐变莫代尔混纺桑蚕丝长款丝巾”一条(如不能返还按照购买价格折抵货款);二、被告深圳市茜子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海赔偿二千一百二十八元五角;三、驳回原告王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深圳市茜子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立斌人民陪审员 李鹤江人民陪审员 林克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菁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