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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施国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国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00956号被执行人施国雨,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生,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施国雨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涟刑初字第04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施国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施国雨未退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5日移送执行本案罚金刑,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国雨尚在服刑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依法交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刑初字第04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及追缴违法所得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郭新奇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高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