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1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云,李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313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云,女,被执行人李晓龙,男,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丽云诉被告李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龚德华审判员 顾 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