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振明、贺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胡振明,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法定代理人:陈凡昌,男,1972年2月4日生,住安徽省五河县,系陈某父亲。被执行人:胡振明,男,1970年3月29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贺玲,女,1972年4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胡红贺母亲。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振明、贺玲的银行存款1632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