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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锐锋与陈智深XX谊陈自德权属、侵权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锐锋,XX谊,陈自德,陈智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562-2号申请执行人陈锐锋,男,汉族,1993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XX谊,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自德,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智深,男,汉族,1993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锐锋与被执行人XX谊、陈自德、陈智深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智深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68861.5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谊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3344.6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自德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8896.7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