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484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冯力文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俊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827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代理审判员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