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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乐等公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暖,王玮,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法定代表人XX翔。被执行人温暖,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麻六村。被执行人王玮,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麻七村。被执行人杨乐,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奶业公司栋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区呢执行温暖、王玮、杨乐公证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云 涛审判员  孙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