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乐等公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暖,王玮,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法定代表人XX翔。被执行人温暖,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麻六村。被执行人王玮,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麻七村。被执行人杨乐,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奶业公司栋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区呢执行温暖、王玮、杨乐公证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云 涛审判员 孙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