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法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青春与张学祥、张国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春,张学祥,张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法执151号申请人:王青春,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学祥,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国荣,男,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学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有账户(卡号为xxxxx),被执行人张国荣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有账户(卡号为xxx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学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卡号为xxxxx)的yy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zzzzz)。将被执行人张学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卡号为xxxxx)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被执行人张国荣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卡号为xxxyy)的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zzzzz)。将被执行人张国荣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卡号为xxxyy)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