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杜翠英与冯猛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翠英,冯猛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杜翠英,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冯猛战,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杜翠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猛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猛战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冯猛战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四查”,对银行存款进行不间断地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冯猛战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翠英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也可以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