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郭建刚申请执行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刚,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650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刚。被告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慧萍。郭建刚申请执行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慧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建刚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慧萍原配偶王清亮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慧萍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