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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字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包明德与乔庆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明德,乔庆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字2346号原告:包明德,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庆如,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庆山,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明德诉被告乔庆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包明德于2016年9月19日以原、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为637.5元,由原告包明德负担。审 判 长  谷万常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人民陪审员  李春霞二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