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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史某与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秦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922号原告史某,女,1946年1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思锋,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某(原告之孙儿),男,1912年1月21日生。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因其所诉事件数额尚未确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75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审 判 员 孙合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