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乾生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97号被执行人:林乾生,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小学文化,芗剧演员,福建省平和县人,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林乾生犯合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缴罚金的(2015)安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林乾生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乾生正在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林乾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