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内乡县鑫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金良、王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乡县鑫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金良,王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鑫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金良被执行人王丰民内乡县鑫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杜金良、王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金良、王丰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内乡县鑫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金良、王丰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杜金良的车辆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金良、王丰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内乡县鑫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金良、王丰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内乡县鑫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庞士芳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