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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龙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龙明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42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被告:龙明君,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龙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