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林荣诉王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荣,王旭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122号原告郭林荣,女性,年龄38。被告王旭东,男性,年龄29。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林荣诉被告王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