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261号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辽宁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被告李晓光,1967年9月17日出生,女,汉族,住本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 张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