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善兵与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善兵,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黄善兵。被执行人殷平。申请执行人黄善兵与被执行人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殷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善兵支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1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殷平名下存款4272元。于2016年7月6日扣留了其名下在启东市社保中心发放的工资收入每月500元,自2016年7月起直至扣满11000元。另经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109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殷平名下存款4272元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黄群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