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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金梅芳与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梅芳,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梅芳,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79188169—1。法定代表人:姚乐文,董事长。本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的(2015)屯民调确字第002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其他法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458元,未执行到位14458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一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