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6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214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国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