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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家明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64号原告:周家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1000号。原告周家明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周家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家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家明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