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欧立军与王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立军,王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欧立军,男,住石泉县。被执行人王怀红,男,住石泉县。本院在执行欧立军与王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怀红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欧立军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18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金述林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