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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2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2562号原告:肖某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鹏,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某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邱盛林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