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吴长侠与张成福、张聪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侠,张成福,张聪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6992号原告:吴长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福。被告:张聪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侠诉被告张成福、张聪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长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长侠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东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