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炳转诉王萍萍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转,王萍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431号原告:王炳转,1986年5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耀,男,系王炳转之兄,由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珩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王萍萍,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豪,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炳转与被告王萍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炳转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炳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炳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王炳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认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绿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