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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史某某、孙某某贷款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某,孙某某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33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某。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杨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某、孙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作出(2016)鲁0283刑初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史某某、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某、孙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新审 判 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殷宗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