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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姚繁笏、吴天友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繁笏,吴天友,潘明远,袁姗,蒙德富,朱献丘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382号原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繁笏,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吴天友(曾用名吴天波),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潘明远,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袁姗,女,1995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蒙德富,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水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朱献丘,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天友、姚繁笏、袁姗、蒙德富、朱献丘、潘明远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闽0602刑初621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吴天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被告人姚繁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三、被告人潘明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四、被告人袁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蒙德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被告人朱献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姚繁笏不服,以原判量刑偏重由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繁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天友、姚繁笏、袁姗、蒙德富、朱献丘、潘明远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姚繁笏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繁笏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刑初62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钰代理审判员  陈生平代理审判员  林志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凌芳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