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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惠安大唐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大唐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967号原告:惠安大唐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勰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腾、张建忠,该公司员工。被告:伍秀娟。原告惠安大唐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安大唐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惠峰人民陪审员  刘来欣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燕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