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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宝金与尹可可、曹春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金,尹可可,曹春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036号原告:杨宝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尹可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春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负责人:陆惠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金与被告尹可可、曹春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杨宝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宝金负担。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