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向文清与廖代秀、李中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27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廖代秀,向文清,李中丽,李中书,李中芬,李见华,叶开敏,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负责人:王炎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汝坤,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代秀,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文清,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丽,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书,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芬,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见华,住重庆市开县。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东平,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叶开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审被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茵。原审被告: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成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武、杨东坡,均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7月13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艳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