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宗凡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1993号被执行人:谢宗凡,农民。本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3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谢宗凡向被害人刘某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谢宗凡未按本院(2016)苏0923执199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谢宗凡银行存款及应得收入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阴靠山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