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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秀敏、吴剑、郑召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闫秀敏,吴剑,郑召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4民初211号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德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冰,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闫秀敏。被告:吴剑。被告:郑召平。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秀敏、吴剑、郑召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秀敏、吴剑、郑召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176.00元,完全履行合同,向原告结清所有未到期车款14637.00元,两项合计22813.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和原告因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费用;2、被告吴剑、郑召平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8日,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秀敏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购销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闫秀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吉利车1辆,该车总价款为38800.00元,被告闫秀敏交了30%首付款即11800.00元外,剩余车款27000.00元由被告闫秀敏按贷款用户还款明细表分期给付,期限为3年,被告吴剑、郑召平为履行该合同提供担保。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闫秀敏共欠11个月,合计欠款8176.00元。被告闫秀敏、吴剑、郑召平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秀敏、吴剑、郑召平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购销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闫秀敏以分期付款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吉利车1辆,该车总价款为38800.00元。被告闫秀敏交了首付款11800.00元,剩余车款27000.00元由被告闫秀敏按贷款用户还款明细表分期给付,期限为3年。双方还约定,如购车人逾期还款,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六点七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向原告结清所有未到期车款。被告吴剑、郑召平为履行该合同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违约金、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应向原告付清的所有未到期银行贷款、诉讼费、律师费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费用)。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闫秀敏拖欠11个月车款未还,合计8176.00元,被告未到期车款为14637.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购销担保合同、贷款用户还款明细表、代扣业务三方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购销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效力应予认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闫秀敏未按期偿还车款理应给付,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向原告结清剩余款项。因被告违约未按期还款,原告向其催讨车款支付的实际费用,系原告损失,被告亦应予以承担。被告吴剑、郑召平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秀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购车款22813.00元(已欠车款8176.00元+未到期的14637.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时间从2015年5月8日起至结清时止,按被告欠款的时间顺序,按实际欠款额的日万分之六点七标准分期计算)及实际支出费用;二、被告吴剑、郑召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70.00元,保全费248.00元,由被告闫秀敏、吴剑、郑召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松洋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艳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