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7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彦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彦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745号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宇宙,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彦伟,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彦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岳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