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2刑初229号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乙(曾用名唐某甲),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3月1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21时02分,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田东县××××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执勤时,查获唐某乙醉酒后驾驶桂L×××××号二轮摩托车。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乙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56.7mg/lOOml。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驾驶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乙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21时02分,被告人唐某乙醉酒后驾驶一辆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田东县××××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乙血液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图片说明;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报告书、田东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5、户籍证明;6、被告人唐社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7mg/lOO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乙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唐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乙犯危险驾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 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