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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二���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7刑初339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东源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1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30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6]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刚、韩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QQ、微信认识异性网友后记下其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性格爱好等情况,然后挑选网友以见面为名,趁其不备在食物、饮料中加入含有“氯硝安定”等成分的药片,待网友吃了被麻醉睡着后抢走网友的财物。 现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2月3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上述方法抢劫被害人钟某景800多元人民币(以下���种相同)、M3金立手机一部(2015年11月以1280元人民币购买)、银行卡一张(卡号6230…20729990)抢走。后曹某某用该卡取款13600元。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景的血样中检出氯硝安定成分。 2、2016年2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上述方法抢劫被害人陈某元现金3000多元。 3、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上述方法抢劫被害人曾某国现金500多元,并用被害人曾某国的手机通过微信红包转账1000元到自己账户。 4、2016年2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上述方法抢劫被害人伍某利,被告人曹某某用被害人手机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别转账3170元、1330元到自己账户上,并将被害人身上现金约120元、价值952元的魅族M4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深圳农商行、卡号622128…5965952)抢走。 5、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上述方法抢劫被害人张某华一部价值450元的红米2A8G手机、银行卡三张、现金100元抢走。当日被告人曹某某用该工行卡取款600元,通过微信红包转账1100元至自己账户并取现2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微信认识异性网友后约网友见面,趁其不备在食物、饮料中加入含有“氯硝安定”等成分的药片,待网友吃了被麻醉睡着后抢走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十二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称其没有与被害人张某华见面,也没有抢劫被害人张某华的财物,其他四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曹某某抢劫被害人张某华。2、被告人曹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工具,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昏睡之后也未受到二次伤害,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都是轻微的,未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本案无论在人身还是财产损害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都比暴力胁迫等普通抢劫犯罪明显要小。3、被告人曹某某实施犯罪行为,一是出于过年期间在深圳孤苦无���,心理上比较痛苦,需要不断找被害人聊天,而且自己又没有钱,继而导致犯罪。被告人希望接回自己孩子,虽然行为错误,但是主观恶性不大。4、被告人曹某某到案之后认罪态度较好,基本上坦白犯罪事实,对自己所犯的违法行为,被告人表示悔改愿意接受处罚,人身危害性小。5、被告人曹某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观念淡薄,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QQ、微信认识异性网友后记下其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性格爱好等情况,然后挑选网友以见面为名,趁其不备在食物、饮料中加入含有“氯硝安定”等成分的药片,待���友吃了被麻醉睡着后抢走网友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QQ名:李某)邀约之前通过QQ聊天认识的被害人钟某景(QQ名:缘分让我遇见你)在龙岗区地铁站附近见面吃饭,饭后被害人钟某景买了两瓶饮料并和被告人曹某某一起在附近的ATM机上用卡号6230…20729990的深圳农商行卡取款500元,被害人钟某景取款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已偷看并记下其银行卡密码。随后二人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旅馆由被害人钟某景登记入住303房。进房后被害人钟某景喝下饮料不久就昏睡,被告人曹某某即将其身上的800多元、M3金立手机一部(2015年11月以1280元购买)、银行卡一张(卡号623…20729990)抢走。后曹某某用该卡取款13600元。2016年2月23日该银行卡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景的血样中检出氯硝安定成分。 2、2016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QQ号277..29989,QQ名小妞,手机号150…3805)化名“阿萍”邀约之前通过QQ、微信认识的被害人陈某元(QQ号2460…688)在龙岗区地铁站附近见面后,买了三盒方便面随后将被害人带到龙岗区龙岗街道旅馆由被害人陈某元登记入住305房。进房后被告人曹某某趁被害人陈某元不备将药品“地西安定片”加入其中一盒方便面中并叫被害人吃下,被害人陈某元吃后不久就睡着,被告人曹某某随后将陈某元包内的3000多元抢走。2���7日被害人陈某元醒后要被告人曹某某还钱否则报警,被告人曹某某让朋友通过微信转账120元给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元的尿液中检出氯硝安定成分。 3、2016年2月11日上午10点多钟,被害人曾某国(微信号孔G136…4891,电话1363…4891)邀约之前通过微信聊天认识的被告人曹某某(网名李某蒙,电话136…1062)在龙岗区广场见面后,双方来到被害人居住地辅城坳社区。进房后被告人曹某某拿过被害人曾某国的手机要求被害人教其发微信红包,被害人曾某国就当面输入手机解锁码和微信红包支付密码给其发了几个红包,随后被告人曹某某趁被害人曾某国不备将药品“地西安定片”��入一碗开水中并让其喝下,被害人喝下后不久就睡着,被告人曹某某即抢走被害人身上现金500多元并用其手机通过微信红包(绑定账号为卡号621721…08104198的工商银行卡)转账1000元到自己账户。经鉴定,被害人曾某国的尿液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 4、2016年2月12日下午2点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QQ名:小萌,QQ号277…9989)邀约之前通过QQ聊天认识的被害人伍某利(QQ名:万事如意,号码291…25)在龙岗区广场见面后,双方来到平湖街道,被害人伍某利买了一瓶红酒和一包汤圆,随后二人一起来到被害人居住地龙岗区平湖街道,吃过汤圆和红酒后被告人曹某某要求被害入用微信给其发红包,被害人伍某利发过红���不久即睡着,被告人曹某某随即用被害人手机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别转账3170元、1330元到自己账户上,并将被害人身上现金约120元、价值952元的魅族M4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深圳农商行、卡号6221..5965952)抢走。2016年2月23日该卡和手机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伍某利的尿液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抓获经过。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 4、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于2006年2月21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30日被刑满释放。 6、手机通话清单。 7、扣押笔录。扣押手机一部、银行卡多张、笔记本、药盒三盒、药瓶三个等。 8、发还物品清单。 9、银行交易清单。 10、被害人钟某景陈述2016年2月3日其和一个在网上认识的网名叫“李某”的女子在吉祥地铁站见面,后来其到龙东附近银行的一个柜员机取钱,其教李某操作,用其银行卡取了500元。后来其带李某到附近旅馆开房,用其身份证登记,其喝了一瓶饮料后觉得头晕,倒在床上睡了。2月4日早上醒来后发现女网友不见了,钱包里的800多元和一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卡不见了,放在床边的一部金立手机也不见了。后发现银行卡被取走13600元。 11、被害人陈某元陈述其在微信认识一个叫妮妮的女子,妮妮介绍一个叫阿萍的女子给其。2016年2月6日其见到阿萍,阿萍到小店买���三盒方便面,找到住宿的地方后,阿萍泡了一盒方便面给其,其吃完面后感觉困了,躺在床上睡觉,次日醒来发现包里的3000多元被拿走。事后阿萍有叫朋友转了120元微信红包给其。 12、被害人伍某利陈述2016年2月12日见女网友,之后到平湖山厦的出租屋,吃汤圆喝红酒,女网友叫其一起睡觉,给她发一个微信红包,其用微信红包发了两元,在床上一下子睡着了。次日凌晨醒来时发现身上的现金,银行账户的钱和手机被盗。 13、被害人曾某国陈述2016年2月11日上午10点多钟,其(微信号ZLG1..14891,电话136…4891)邀约之前通过微信聊天认识的女子(网名李某蒙,电话136…1062)在龙岗区广场见面后,双方来到被害人居住地辅城坳社区。进房后女子拿过其的手机要求其教她发微信红包,其就当面输入手机解锁码和微信红包支付密码给她发了几个红包,随后女子让其喝下一碗开水,不久其就睡着了。醒来后发现被抢走现金500多元,其手机通过微信红包(绑定账号为卡号621…0008104198的工商银行卡)转走1000元。 14、证人周某某(横岗17035旅馆员工)证实2016年2月6日晚有一对男女来开房,男的用陈某元的身份证登记。那个女的用热水泡了方便面回房间。2月7日早上那个男的说被抢了,见那男的退房时,站起来都是晃来晃去的,走路也是摇晃站不稳的样子。 证人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曹某某是来开房的女子。 15、证人罗某某(龙城街道嶂背28号北侧的房东)证实其将5402房租给一个女子。 证人罗某某辨认出曹某某是租房的女子。 16、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其把一颗“地西安定片”放在面汤让“陈家杰”喝完。伍某利用微信红包给其转了1000元,其后又趁伍某利睡着了用他的支付宝转了1000元到其支付宝上,把他的银行卡和手机都拿走。 2016年2月十几号,曾某国约其见面,后来去了他在平湖的家里,先吃了汤圆,他发了三、四个红包给其,约几百元钱,后其见他钱包里面有几百元钱,其就想拿走,就倒了一碗水,在时面放了一颗“地西安定片”,给曾某国喝,没多久他就睡着了,其就把他钱包里的300多元钱拿走,就走了。 其放了一颗“地西”安定片在陈某元的方便面里面,拿走3000多元。钟某景的银行卡是他取完钱放在其包里的。拿走伍某利的银行卡和手机,有用支付宝转了1000多元到其账上,微信转了1000多元。 17、鉴定意见。在钟某景血样检出氯硝安定。在陈某元尿液检出氯硝安定。在曾某国尿液检出氯硝西泮。在伍某利尿液检出氯硝西泮。从瓶身写着“酣乐欣”的药片检出氯硝西泮成分,从瓶身写着“三唑仑片”的药片检出氯氮平成分,从瓶身无标签的药片检出阿普唑仑成分。 1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19、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麻醉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抢劫张某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四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属于多次抢劫,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量刑偏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四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手提包一个、包装盒一个,药盒三��,药瓶三个依法予以没收。 三、依法向被告人曹某某追缴赃款退还给各被害人。追缴赃款14400元、赃物M3金立手机一部退还给被害人钟某景。追缴赃款2880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元。追缴赃款1500元退还给被害人曾某国。追缴赃款4620元退还给被害人伍某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晓东 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 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裕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