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恢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松与何平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恢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松,男。被执行人何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与被执行人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已执行部分,现被执行人何平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