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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恢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松与何平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恢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松,男。被执行人何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与被执行人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已执行部分,现被执行人何平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