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9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德路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德路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9310号原告:曹国明,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东曹家宅XXX号。委托代理人:王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颖,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德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王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明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德路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曹国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巍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欲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