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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福田与张连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田,张连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3135号原告张福田,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系原告之子),男,住开鲁县。被告张连森,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安桂芝(系被告之妻),女,住开鲁县。原告张福田与被告张连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伟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福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告张连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安桂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田诉称,2016年5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以找羊为由,欲强行进入我家羊圈,原告阻拦,被告将原告打伤并扯坏羊圈门,四只羊羔同时被大羊踩死。伤后我被送到民大附属医院治疗25天,经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挫伤、腰部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伴左耳部皮肤搓裂伤、脑震荡。东风派出所在我住院期间对该事进行了行政处理。被告对我人身进行侵害,理应赔偿我的各项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3231.90元,误工费2252.50元(25天×90.10元/天),护理费2750.00元(25天×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00元(25天×100.00元/天),四只羊羔1000.00元(4只×250元/只)。交通费5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连森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事实纠纷发生的时间属实,我家当时丢了一只羊,我去原告家找羊,原告不让我进羊圈,我一拉羊圈门,原告和原告二儿子张建军就出来打我,张建军用棒子打我,原告和他二儿子就和我撕扯到一起,我撕扯不过他们,我家羊倌马玉坤来了,给我们拉开的。我没打原告。发生纠纷以后,张福田骑摩托车回的家。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晚20时许,因被告家羊羔跑到原告家一只,被告和羊倌马玉坤到原告家找羊,被告提起往事,原告谩骂,被告把原告家的羊圈门拽坏,原告之子张建军拿一根方木棍打被告后背一下,又打到被告张连森胳膊上一下,这时原告上前与被告张连森厮打到一起,被告致伤原告后双方停下,原告伤后当晚到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颈部软组织挫伤。2.腰部软组织挫伤。3.头部外伤伴左耳部皮肤挫裂伤。4.脑震荡。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好转出院。共花医疗费13231.90元。原告合理的护理费为25天×110.00元/天,计27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天×100.00元/天,计2500.00元。原告60周岁以上,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交通费按去时打车150.00元,回来按一人陪同2人×14.00元/人,计28.00元计算。原告所主张的踩死羊羔损失,没有证据证实,不能认定。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比下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提供的开鲁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询问笔录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住院诊断书一份、住院病历一份、用药清单一份,医疗费收据17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致伤原告的起因经过及原告的治疗过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致伤原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家的羊羔跑到原告家,被告去找并无不当。被告提起往事,原告谩骂,原告之子张建军殴打被告,原、被告厮打到一起,以至被告致伤原告,在打架起因上,原告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连森赔偿原告张福田医疗费13231.90元,护理费27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00元,交通费178.00元,共计18659.90元的80%,计14927.9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0元,由原告张福田负担40.00元,被告张连森负担160.00元。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宇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