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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传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礼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传礼,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农民,商丘市众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员,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好领,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传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传礼及辩护人李好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周传礼在逯学庆(已另行起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商丘市众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业务员,积极为该公司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获取提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周传礼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98万元。证据证明,周传礼获取提成金额为人民币485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传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传礼辩称,通过我吸收的存款有近百万元,没有298万元。辩护人意见,起诉书认定犯罪数额为298万元,证据不足。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周传礼在逯学庆(已另行起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商丘市众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业务员,积极为该公司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获取提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周传礼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98万元。证据证明,周传礼获取提成金额为人民币9883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传礼自书的提成人数和金额、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周传礼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对社会公众吸收存款39人次,共吸收存款307万元,减去周个人存款9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8万元,获取提成、利差等好处费98830元;被告人周传礼获取提成金额明细表。(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2013年6月-2014年10月21日总募集资金110,812,500.00元,涉及672人,涉及1225人次,储户受损失金额77,996,965.00元。2、2013年6月-2014年10月21日总支付项目经理提成金额为4,935,519.10元,涉及145人,1125人次。3、前40名项目经理提成排名:周传礼排名第九,提成98830元。4、2014年8月-2014年10月公司费用支出1,504,265.00元;2013年6月-10月公司费用支出348,156.30元。5、2013年6月-2014年10月对禹州市维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润蝶服饰有限公司、华亿公司汇款金额总计为87,793,390.00元,众志诚公司收到汇款金额合计为22,985,160.00元。附件1:2013年10月-2014年10月定期本金利息提成表附件2:2014年8月-10月提成表附件3:活期本金提成表附件4:2013年6月-2013年10月定期本金利息提成表(华亿)附件5:项目经理获取提成金额明细附件6:对禹州市维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汇款表附件7:对河南润蝶服饰有限公司汇款表(三)辨认笔录(四)证人证言1、证人逯学庆证言。我是商丘市众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有一千人左右,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有一亿元左右,我个人从中获利有一千五百多万元。我的公司位置是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八一桥西50米路南的位置,从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我总共注册了三家公司,一个是河南维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一个是河南众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一个是商丘市众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有限公司。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份期间,我公司和华亿集团合作的时候,吸收的300多万元,大概290万元左右的钱汇到华亿集团那里,剩余的10万元钱,是我的返点,我给公司员工工资以及业务员提成大概有4-5万元左右,我自己得了4-5万元左右。之后华亿集团出事后,投入的钱我也没有追回来。我和维盟集团合作的时候,吸收了2100万元,大概有1900多万元的钱汇到维盟集团了,剩余的我的返点大概有120多万元,我给员工工资和业务员的提成大概有60万元左右,我自己得了60多万元左右。之后维盟集团出事后,投入的钱,我也没有追回来。我公司和润蝶合作的时候,吸收了大概8000万元左右,大概有6000多万元汇到润蝶公司那里,剩余的1700多万元是我的返点,我给公司员工和业务员的提成大概有300-400万元左右,我自己得了1400万左右的样子。之后润蝶公司出事了,投入的钱,也没有追回来。业务员周传礼介绍刘某1来的,刘某1拉的钱,周传礼吃0.5个点,大概是2-3万元左右,他自己吸收的维盟、润蝶的钱有100万元左右,我给周传礼5个点的提成,大概是5万元左右,利息差吃1个点,大概是1万元,共计是8、9万元的样子。2、证人杨某证言。我2013年8月在众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做融资担保,我是现金会计。客户在我们公司存了大概是1个亿,最开始我们公司和华谊集团合作,介绍客户存了200-300万左右,用我的工行账户存到华谊集团老总名下了。接着我们公司给维盟集团合作的时候,用我的工行账户汇到郝松公、郭振西、还有一个人叫军豪的账户上,大概有2000多万元,后期和润蝶公司合作的时候,用我的账户(商丘银行、工商、建行等)汇到耿静、耿冉的账户上,大概有7000-8000多万元左右。我们给上级公司汇的钱是扣除利息之后的钱,华谊集团是扣除2分的利息,维盟集团是扣除2.5分的利息,润蝶公司是扣除4-6分不等的利息。我们公司给客户的利息低一些,给客户的利息是2-4分不等的利息,是业务员具体操作的。我知道的公司这有一部分的利息差,大概有600多万元的样子,其中给业务员有400多万元的提成,有200多万元逯学庆给了刘某1、朱茹楠、皇傅雪梅、刘某2、周传礼、万兴、付霞、史锋、马丽君、吕冬梅。3、证人刘某1证言。我在逯学庆公司存的钱,转账转到杨某的账户上,有建设银行、农行、农村信用社、商丘银行等银行。我介绍了十几个人,其中有我家属、亲戚、朋友、以及其他人。共计有260多万元。按照客户存钱本金的百分之一,给我提成,我拿到手中有2万元左右。(五)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3年底左右,朋友周传礼介绍我到一家理财公司认识了老板逯学庆。逯学庆给我介绍说让我在公司存钱,利率是1.5分左右,逯学庆说:“你和周传礼都是朋友,有钱来公司存钱,放心吧,风险小,很保险。”后来我就陆陆续续在逯学庆公司存钱了,签订的有华亿集团、维盟集团合同,后期签订有润蝶服饰合同,利率有2分-2.5分左右。一共有合同存款金额103万元左右。逯学庆还让我找一些人到公司存钱,说不会亏待我。后来让我姐刘某1来逯学庆公司存款,逯学庆说给我5厘左右的利息差,我说我姐的我怎么能要。后来我姐刘某1自己介绍朋友亲戚来存钱,逯学庆给我一些好处费,具体怎么算的,我不清楚,我在公司会计那签名领钱。2014年4月份左右,我姐刘某1在自己家(夏邑县东转盘南路东的门面房)开始接受亲戚朋友存款,合同都是逯学庆给送来,客户来我姐存钱,在我姐那签好合同后,逯学庆来拿走。估计有300多万元以上。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7月份左右,我通过姐夫周传礼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八一桥西50米路南的一家名为“众志诚中小企业”的理财公司存了钱,周传礼当时给我说:“我现在在这家理财公司上班,老板和我都是老乡,大家都是知根知底的,你钱放着也是放着,放到我们公司吧,我给你3分的利息,咱又是亲戚,你放心吧,钱放这绝对安全。”因为我们都是亲戚,我就同意存了。我先存了一个7万元和一个2万元,共计9万元,利息是直接扣除的。另一次6.16万元,一次是1.76万元,共计是7.92万元,我没有领到利息。要是有利息,估计是周传礼领了。现在公司出事了,不能给钱了,我找周传礼要钱,他也给不了我钱,我报警了。3、被害人翟某陈述。2014年6月份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周传礼,经周传礼介绍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八一桥西50米路南的一家名为“商丘市众志诚置业中小企业”的理财公司,存了钱,合同金额是10万元。公司的男会计带着我到八一西路与平原路的商丘银行(现中原银行)转到杨某的银行账户上,转了8.8万元。现在中小企业公司出事了,不能给钱了,我找周传礼要钱,他也给不了我钱,我是来报警说明情况的。4、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11月份左右,我通过周传礼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八一桥西50米路南的一家名为“众志诚中小企业”的理财公司,存了钱,现在中小企业公司出事了,不能给钱了,我找周传礼要钱,他也给不了我钱,合同金额是4万元,存款6个月,但是杨某给我说是2.3分每月。一次性给了我3个月的利息2760元,我实际只交了3.724万。5、2014年7月4日左右,我跟着周传礼,到中小企业公司存钱,见到公司财务会计杨某,周传礼给我介绍,签订的润蝶合同,合同金额是11万元。我记得给了部分现金,也转了帐。2014年9月12日,我又存了4万元,共计15万元。现在钱要不来了。周传礼给我说是2.5分每月,利息提前扣除了,我实际存了9.9万。后来2014年11月04日合同到期了,公司给不了钱,让我继续续合同,我又续了3个月,给我按1分的利息,先给我2个月的利息,是2200元,剩余的以后到期还。2014年9月12日,我存了4万元,存款4个月,从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01月11日止。这个合同没有明说利率是多少,但是周传礼给我说是2.5分每月,利息提前扣除了,我实际存了3.6万。6、被害人赵某陈述。2014年7月份左右,我通过邻居周传礼介绍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八一桥西50米路南的一家名为“商丘市众志诚置业中小企业”的理财公司,存了钱,当时周传礼给我说,“我现在在八一西路八一桥西众志诚中小企业的理财公司上班,老板叫逯学庆,是夏邑的,和我是老乡,我们很熟,这个公司很不错,在这存钱,你就放心好了,我给你2分的利息。”我问周传礼:“这能保险吗?”周传礼说:“你放心吧,钱逯学庆给不了的话,我给你钱,你就放心吧。”我记得2014年5月17日左右,周传礼带着我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八一桥西路南的“众志诚置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理财公司,到了公司,见到公司会计杨某,周传礼让我把钱交给杨某,我交给杨某4.8万元现金,杨某填写了维盟集团的合同,合同金额是5万元,存款3个月,说好的是每月2分的利息。有过了段时间,周传礼又让存钱。2014年7月1日,我自己到公司,找杨某又存了4万元,杨某说给每月3分的利息,存了4个月,杨某当场给我两个月利息,是2400元利息,之后杨某让我签订的是“借据”,我问为什么没有合同,杨某说:“现在没有合同,这借据都是逯总公司,这你放心,合同和借据都一样。”2014年8月16日,我第一次存的维盟合同到期了,我准备把钱取出来,周传礼找到我说:“再续几个月吧,利息给的还高,再存吧。”我说:“要是到期,给不了钱呢?”周传礼说:“你放心吧,这才多少钱,逯总给不了,我给你,这样好吧。”我就到众志诚公司,继续续了6个月的合同,这次是3分每月的利息,签的是润蝶的合同,合同金额是5万元,先给我两个月的利息是3000元钱。后来到2014年11月份,我听说逯学庆的公司出事了,钱都给不了,我找周传礼要,也没有要过来钱。我实际投了8.8万,现在领了5400元。周传礼没有带着我和到企业实地考察过。(五)被告人周传礼供述。2014年3月份左右,我到商丘市众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做业务,任众志诚公司副总。公司的法人是逯学庆,公司的实际老板是刘元(又叫刘国防),因为刘元是公务员,公司的法人不能用刘元的名字,公司的位置是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西路八一桥西50米路南的位置。公司的员工有:财务会计杨某和祁童,业务员有付霞、崔秀勤、刘某1、刘某2。没有见过商丘市众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政府审批可以合法经营担保理财的手续。逯学庆和刘元给业务员说,让业务员向亲戚朋友等人宣传介绍来公司存款,让业务员给社会群众讲,公司给的利息高,存款期限短,安全可靠,收益高。经我介绍的有徐如华存了24万,王德勤存了11万元,翟某存了10万元,有45万左右,后我介绍刘某2、刘某1是到众志诚公司做业务员,帮助刘某1、刘某2拉客户到公司存款,我从中获取一部分提成。刘某1、刘某2拉的客户,有260多万元左右,共计有300多万,我得到的好处费有8、9万元。上述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传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周传礼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认定犯罪数额298万元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传礼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及亲书的材料中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8万元及提成9883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传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周传礼的违法所得98830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传礼的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蒋建平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