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甲,高某乙,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4民初165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常玉香。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系高某甲父亲。被告郭某。系被告高某甲母亲。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郭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玉香、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索要原告的彩礼款5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高某甲经媒人介绍于2016年农历2月4日订婚,被告经媒人手向原告索要彩礼款52000元。于订婚当天经媒人手给了被告,约定2016年农历10月2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谁知2016年6月20日,被告提出退婚,但彩礼款分文不退,后经多次调解未果。被告高某甲庭审辩称:原告给过我50000元彩礼,那2000元给不给我记不清了。被告高某乙庭审辩称:这个事我没有参与,不知道。被告郭某庭审辩称:今年2月初四,两个孩子定了亲,2月初五两人出去,中午吃饭、买衣服都是我女儿拿的钱。中间因为看戏,我被狗咬了,原告家也没有来看我,我家有了孩子,原告也没有来,后来原告说不愿意了,经媒人高秀金、高永海管,我们退给原告5000元。当时说清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甲于2016年农历2月4日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原告方给付被告方订婚款50000元。给付被告高某甲说话钱2000元。订婚后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甲在相互交往中发生矛盾解除婚约,原告方要求被告方退还彩礼款。经媒人调管,原告不接受被告方退还5000元彩礼款,双方致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甲订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原告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在具体返还数额上结合本院查明的原告给付的彩礼情况,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的50000元应认定为彩礼款,说话钱2000是双方交往中的赠予,不应列人彩礼款范围,故原告方请求返还50000元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过50000元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方辩称经媒人调管退还5000元,双方说清了,但媒人高永海证明原告不接受5000元,故被告方的这一辩称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5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郭某负担1050元,原告张某负担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学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振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