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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显成与吴显明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成,吴显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吴显成。被告:吴显明。原告吴显成诉被告吴显明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显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显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世宗审 判 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龙 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竹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