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显成与吴显明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成,吴显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吴显成。被告:吴显明。原告吴显成诉被告吴显明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显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显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世宗审 判 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龙 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竹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