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尤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6313号原告:尤某,女委托代理人:张玉攀,安徽省灵璧县尤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男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诉称: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1于199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刘某2,××××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刘某3,××××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4,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酗酒并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二女儿刘某3和儿子刘某4,由被告按法律规定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刘某1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1于199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刘某2,××××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刘某3,××××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4。2015年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均外出打工,2016年7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二女儿刘某3和儿子刘某4。本院认为: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并生育三个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5年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均外出打工,但未有分居生活情形。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矛盾与纠纷,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