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关于程晓凤与宋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程晓凤。被申请执行人:宋玉春。申请执行人程晓凤与被申请执行人宋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4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玉春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7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马金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明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