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5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桂红与被告内蒙古万戴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红,内蒙古万戴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5民初5882号原告:吴桂红,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刚(系原告吴桂红配偶),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内蒙古万戴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伟业大厦东楼1至19层。法定代表人:戴平,总经理。原告吴桂红与被告内蒙古万戴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桂红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桂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嘉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