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民申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乔猛与赵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猛,赵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1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天军。再审申请人乔猛与被申请人赵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同民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乔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乔猛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违反了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是由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因为生病没有参加诉讼。后来申请人查阅案卷时发现,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的主要证据就是赵平的《证明》该证据是在一审开庭后2015年5月23日提交的,作为唯一证明赵天军享有300万元并向申请人支付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显然,该证据作为证人证言,根据《民事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质询。作为被申请人申请的证人证言,反而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这足以说明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内容。2015年10月5日和2015年10月10日,申请人分别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共计5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二审法院受到材料后没有依法审查,反而将二审判决书写成了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事实上从二审法院给申请人邮寄的判决书寄件人日期2015年11月6日,足以说明,二审法院为了规避自身存在的违法问题,将本应该在十一月作出的判决书,倒签时间为十月份。(三)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金额远远超过了申请人主张的金额2011年8月15日和2011年8月22日申请人让武军(申请人妻子的哥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给赵天军转账50万。并且申请人已经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该证据。加上申请人在2014年陆续向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足以说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金额超过了被申请人出借的金额。综上所述,针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存在的违反民诉法规定的情形,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请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同民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乔猛案在一审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庭审中认可借款300万元的事实,申请再审中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将其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二审庭审于2015年8月25日结束,2015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乔猛主张其曾于2015年10月5日和10月10日向二审法院提交过还款的证据,时间均在二审庭审辩论结束之后,二审法院对其证据不予采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乔猛主张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证据依法不能认定为再审中的新证据。综上,再审申请人乔猛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国平代理审判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宋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