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范先防滥伐林木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先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541号被执行人范先防,男,生于1959年7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范先防滥伐树木罪(2016)鲁0113执1541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范先防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6000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元,未执行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54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