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连天才、王富生与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天才,王富生,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884号申请执行人:连天才,女,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富生,男,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韩放,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连天才、王富生与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连天才、王富生未提供被执行人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元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