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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赵春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赵春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661号原告: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岩,职务经理。被告:赵春峰,男。原告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赵春峰已经��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泰来县腾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