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申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国萍与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萍,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国萍,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1809。法定代表人:王伟超,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国萍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国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微信公众号“”